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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

商事仲裁

  仲裁是指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方式。
    对于解决纠纷,仲裁在时间和费用上比法律诉讼更为快捷和经济,保密性也极强。与法官判决和陪审制度不同,仲裁制度在判定违规行为时使用改正和赔偿,仲裁裁决也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允许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
1958年,联合国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我国于1986年12月加入了这项公约,到目前为止,已经有近140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仲裁作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一种方式,已在国际上得到普遍承认和广泛采用。不仅商品买卖的合同中大多订有仲裁条款,其他经济贸易合同也普遍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争议。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贸仲仲裁的显著特点。该做法将仲裁和调解各自的优点紧密结合起来,不仅有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且有助于保持当事人的友好合作关系,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在仲裁中调解这一做法在国际上被誉为“东方经验”,引起了国际商事仲裁界的广泛关注。仲裁和调解相结合可以在仲裁程序中进行,即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仲裁庭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担任调解员的角色,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此外,当事人还可以依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由贸仲仲裁的仲裁协议及其和解协议,请求贸仲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以使和解协议具有裁决书的效力,高效地解决纠纷。贸仲《仲裁规则》第四十条“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规定:
    1、当事人在仲裁委员会之外通过协商或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由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解协议,请求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按照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按照仲裁庭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具体程序和期限不受本规则其他条款限制。
    2、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或一方当事人有调解愿望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的,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
    3、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调解。
    4、仲裁庭在进行调解的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仲裁庭认为已无调解成功的可能时,应停止调解。
    5、在仲裁庭进行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庭之外达成和解的,应视为是在仲裁庭调解下达成的和解。
    6、经仲裁庭调解达成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和解协议;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应当根据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结案。
    7、如果调解不成功,仲裁庭应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作出裁决。
    8、如果调解不成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司法程序和其他任何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或仲裁庭在调解过程中曾发表的意见、提出的观点、作出的陈述、表示认同或否定的建议或主张作为其请求、答辩或反请求的依据。                       
                  
  仲裁机构简介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有两个仲裁机构;一个是1956年设立的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即为今天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另一个是1959年设立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简称“海仲”)。1986年,中国贸促会以国家委员会的名义申请加入了国际商会,1994年正式成立了国际商会国家委员会。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的名称。2000年10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时启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名称,并陆续在各省市设立了22家办事处,和2家分会。   
    2000年12月,贸仲先后获得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和国际通用顶级域名管理机构美国互联网络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的授权,设立了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2005年7月同时启用"贸仲委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名称。2007年8月,在保留"贸仲委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名称的同时,正式以"贸仲委网上争议解决中心"名称对外开展工作。该中心主要负责处理中文域名争议、通用网址争议、无线网址抢注争议和短信网址抢注争议。
    2001年12月,贸仲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合作成立“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负责解决国际通用顶级域名争议。
    2003年7月,贸仲与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国贸促会粮食行业分会合作建立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粮食争议仲裁中心”。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简称“海仲”)成立于1959年,于2004年2月正式成立了物流争议解决中心,该中心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处理物流争议的工作平台,向物流企业及行业内其他部门提供物流专业仲裁、物流争议的协调、物流法律研究与咨询服务。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有权受理海运,陆运(公路、铁路),空运,多式联运,集装箱的运输、拼箱、拆箱,快递,仓储,加工,配送,仓储分拨,代理,物流信息管理,运输、搬运、装卸、工具、仓储设施的建造、买卖和租赁,物流方案设计与咨询,与物流企业和物流有关的保险,与物流服务有关的侵权,以及其它与物流有关的争议。
    从事物流活动的当事人只要在合同中载入仲裁条款,或者在任何阶段签订单独的仲裁协议即可享受物流争议解决中心的服务。        
    经过50多年的发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其公正、高效的仲裁工作在国内外享有广泛的声誉,赢得了中外当事人普遍的信赖,成为国际上四大著名的仲裁机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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